迁册来港的税务处理:附表 17L、过渡安排与单边税收抵免

分类:香港公司专题

迁册不仅是法律身份的转移,更涉及一系列税务衔接。香港税务局已就经迁册公司在《税务条例》(第 112 章)引入新附表 17L。

**先厘清一条原则**

香港不是以居住地或注册地点为基础征税。若非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在迁册至香港前已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并获取应课税利润,该公司就该等利润的利得税税负不会因迁册而免除。反之,若迁册前从未在香港经营业务,则迁册前期间不会被征收利得税。

**附表 17L 的主要过渡安排**

1. 营业存货:迁册前取得并在迁册后用于香港业务的存货,扣除额以成本或迁册日可变现净值孰低为准;

2. 知识产权、翻修建筑物、研发开支:迁册前招致的商标注册、专利权注册、建筑物翻修、研发等开支,视为开始用于香港业务的课税年度基期内招致;

3. 购买专利权、订明固定资产、环保设施:可扣除额为实际开支减累计摊销与减值损失,或迁册日市值,以较低者为准;

4. 机械或工业装置:迁册前为境外业务购置、迁册后用于香港业务的,可申索折旧免税额,资本开支额按实际成本减名义每年免税额、或迁册日市值孰低确定(租购协议另有公式);

5. 保险业务:对人寿及非人寿长期保险业务的经迁册保险人,另有盈余/亏欠额结转的专门规定。

**消除双重征税:单边税收抵免**

若经迁册公司在其成立地因迁册而就未实现收入或利润已缴纳性质与利得税大致相同的税项,迁册后须就该实际收入缴纳利得税的,可获单边税收抵免,抵免额以已缴指明税项或该相关收入应缴利得税的较低者为上限,超出部分可在确定应评税利润时扣除。

迁册前应由专业顾问做一次税务测算:梳理未实现利润、存货与资产的迁册日市值、累计摊销情况,并评估是否需要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以便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待遇。

资料来源:香港税务局官网"公司迁册制度"专页(ir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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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深圳市方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整理,属香港公司专题系列内容,政策以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办理前建议先做一次条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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